內容源自 甘肅市場監管
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藥監局工作要求,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查處了一批行政處罰案件,現公布2024年第二批8起藥品領域違法典型案例。
01甘肅易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案
2019年9月,甘肅省藥監局根據線索,對甘肅易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開展飛行檢查。
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淡豆豉為假藥,枳實、地骨皮為劣藥;該公司自2018年6月以后生產的藥品未經檢驗即銷售,并有編造成品檢驗報告的行為。
2021年11月,古浪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后作出判決,該公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罰金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426.1元;判決法定代表人高某、原生產負責人陳某某、質量負責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2023年10月,甘肅省藥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處沒收違法生產銷售劣藥違法所得8100元,并處2.4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已于2021年11月被公告注銷);對高某、陳某某、李某某給予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02甘肅天園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鐵建麗苑店銷售過期藥品案
2023年9月,蘭州市七里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對甘肅天園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鐵建麗苑店進行檢查。
經查明,該店向投訴人銷售過期藥品“諾捷康乳酸菌素顆?!保涣聿槊?,該店經營的三批“諾捷康乳酸菌素顆?!辟~實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2月20日,七里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4元,并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3會寧縣王永杰中醫診所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個人處購進藥品、使用劣藥案
2023年9月,白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會寧縣王永杰中醫診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購進藥品、醫療器械未進行進貨查驗記錄、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等多種違法行為。
2024年1月,白銀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沒收違法所得1125.37元,并處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4玉門市仁慈醫院有限公司未履行藥品儲存和養護義務案
2024年3月,玉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玉門市仁慈醫院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事項整改情況進行到期后復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對責令限期改正的西藥房、中藥房、化驗室溫濕度監控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信息記錄不完整、不真實、藥品儲存和養護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仍未改正。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2024年4月,玉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5甘肅九茸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營未依法注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醫用防護口罩案
2023年10月,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青海省抽檢線索,對甘肅九茸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核查。
經查明,該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通過微信從一個自稱為河南怡眾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業務員手中購進1200個醫用防護口罩,收貨當天全部銷售至青海健永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后經青海省抽檢“微生物指標”不符合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
經向河南省協查,河南怡眾醫療器械有限公司(2022年4月22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億眾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未生產過上述批號的“醫用防護口罩”,系假冒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4年2月,蘭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176.0元,并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6甘肅嘉悅創興商貿有限公司擅自變更企業經營場所、庫房地址案
2023年12月,蘭州市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甘肅嘉悅創興商貿有限公司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在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證》載明的地址開展醫療器械經營活動。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2024年1月,蘭州市城關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7涇川縣王寬平中醫診所購進醫療器械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醫療器械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3年11月13日,涇川縣市場監管局對涇川縣王寬平中醫診所進行監督檢查時,對其不能提供醫療器械“頸椎部位貼”供貨方資質和醫療器械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當場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023年11月28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當事人仍無法提供該批次“頸椎部位貼”的供貨者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2024年1月,涇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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